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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李秋航(圖右)揚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
揚州市人民檢察院執行起訴處副處長(原公訴處副處長)、后檢察官王金林(中)
那小凱(圖中左)揚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助理檢察官
案件簡介
肖本明今年52歲,1985年畢業后到淮陰農機公司工作,兩年后進入淮陰市委組織部。 33歲的肖本明已升任淮陰縣委常委、組織部長。 37歲,任淮安市滁州區委副書記、區長。 40歲時,他被任命為淮安市清河區委書記。 46歲被任命為淮安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 曾任淮安市漣水縣委書記。
肖本明的犯罪行為主要集中在擔任淮安市清河區委書記、淮安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期間。 2006年至2015年,肖本明利用職務便利,為蘇州工業園區某房地產公司及顧偉、陳艷等14家企業或個人提供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土地征用、員工等方面的服務。子女教育、就業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 2006年至2013年,肖本明共收受上述公司投資者或個人580萬元及價值5000元的購物卡。
第十四條賄賂事實中,從受賄數額看,100萬元賄賂3起,50萬元賄賂2起,10萬元賄賂10倍; 從受賄方式看,本人直接受賄11起。 該團伙司機謝勇受賄3人,這3人受賄金額共計414萬元,占受賄總額的71%。 從行賄對象來看,行賄者身份相對集中,除一名下屬外。 其余為從事房地產開發、生產經營、工廠搬遷或市政工程的公司或工程承包商。 受賄金額占肖本明受賄總額的97%。
辦案流程
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方向
接到江蘇省檢察院提前介入的指令后,負責人趕赴淮安辦案站現場審查案件,并與辦案人員溝通,確保偵??查方向正確引導,提高辦案效率。調查效率。 通過早期介入,組織者發現,尚不清楚行賄者的目的是為了感謝肖本明的關心,還是為了獲得肖本明的幫助。 賄賂資金的來源和去向也不清楚。 針對這些問題,該負責人提出了具體的調查方向。 一是根據相關書證進行訊問詢問,確定犯罪時間、時間點,消除矛盾。 二是調取相關人員的銀行賬戶記錄,核實賄賂來源。 , 目的地。
“放水養魚”充分聽取論證
在審查起訴階段,在審訊過程中,肖本明雖然多次表示對偵查部門認定的犯罪事實基本沒有異議,但對收受顧偉200萬元、收受郭偉200萬元的事實進行辯解。陳彥. 一次說是沒收,一次又說是沒收。 以偵查階段的供述為準。 這說明肖本明還在思想中掙扎。 如果預審工作做得不好,他很可能在庭審過程中翻供,從而影響庭審效果。 對此,主辦方采取了放水養魚的策略,即通過多次提審,充分聽取肖本明的辯護,讓他充分說明理由,充分暴露他的辯護方向,解釋他的辯護方向。通過解釋,找出不合理、自相矛盾的部分。 法律推理讓他無法自圓其說,而負責人很清楚哪些地方可以通過證據來強化。
“放水養魚”的第二種方法是聽取守方的意見。 承辦方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后,發現辯護人的意見與肖本明的辯護基本一致,即關于顧偉、陳艷各200萬元,在會見肖本明時,肖本明表示,他尚未收到400萬元。 偵查階段,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并不真實,辯方認為這兩個事實證據不足,不能予以認可。 基于此,主辦方已經明確了本案的焦點。
鞏固證據,夯實起訴基礎
針對肖本明的辯護,證據就是最有力的反擊。 主辦方前往淮安,與顧偉、陳艷一起審查了主證。 經詢問發現,他們的證言內容與偵查階段的證言基本一致。 他們還明確表示,調查階段取證過程合法,均自愿、如實作證。 組織者隨后前往淮安市看守所審問謝勇,謝勇因介紹賄賂等罪被拘留。 謝勇是肖本明的司機。 作為400萬元的關鍵證人,謝勇也承認了偵查階段的供述。
鞏固證據后,負責人再次與辯護人進行溝通,與辯護人充分溝通補充證據,爭取辯護人對這兩段行賄事實的認可。 同時,他多次前往看守所審問肖本明,告知他補充證據的情況,希望他不再在認罪和碰碰運氣之間猶豫不決,并就法律條款充分解釋了法律、證據接納和法律政策。 最終,肖本明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查明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機關,并動員親屬在一審判決前撤回全部犯罪所得。
審判重播
盡管控辯雙方在庭審前已充分溝通,但庭審才是真正的戰場。 庭審過程中,肖本明的辯護人仍對事實認定提出異議。 辯護人的辯護思路主要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否認部分事實,將受賄數額從580.5萬元減至300萬元以下,從而減輕法定刑。
為了表現出認罪悔罪的良好態度放水養魚,肖本明在偵查階段仍堅持自己有罪供述,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 這是法庭審判中常見的辯護策略。 肖本明的“言行一致”避免了“翻供”的嫌疑,但并不影響其辯護人對部分事實提出異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官的判決。
后衛
肖本明和謝勇在調查階段均表示,謝勇替顧偉和陳燕把錢寄到肖本明家時,是放在客廳地板上的,而不是放在客廳的桌子或沙發上,這與事實不符。憑常識。
首先,作為肖本明的司機,謝勇送肖本明回家時,送他進屋,將包放在門口就離開,符合其身份要求。 不然的話,他作為司機,沒有經過肖本明的邀請,就直接走進了屋里。 客廳是個例外。 其次,一次50萬元、100萬元的現金數額較大,且裝在袋子里。 謝勇可能不知道是否可以直接放在桌子上或者沙發上。 作為一個很了解肖本明脾氣的司機,他把包放在門口,讓肖本明把包拿到家里自己處理掉。
檢察官
后衛
肖本明的妻子平時都在家,但肖本明和謝勇都表示,收到這么多現金,沒人在家,這很不正常。
肖本明的妻子有自己的社交圈子,出門在外并不違反常理。 而且,無論她是否在家,都不影響這兩段行賄事實的成立。
檢察官
后衛
陳艷、謝勇的證言均證實,第二筆100萬元是在2011年春節前給肖本明的,而肖本明始終坦白是在2011年春節后收到的。因此,有行賄發生時間的主要矛盾。 應當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雖然行賄人和受賄人對于行賄、受賄的時間表述存在出入,但行賄、受賄的基本事實的證言是一致的,時間記憶存在偏差屬于正常現象。 沒有根本矛盾,有證人謝勇的證言。 予以確認。 同時,根據提款記錄和顧偉的會計證言,顧偉于2011年春節前從會計事務所取得了254萬元。因此,根據證據優勢原則,可以認定,行賄時間為2011年春節前。
檢察官
后衛
雖然有證據表明顧偉和陳艷在相應時間段內有大額提款記錄,但并不能證明這筆錢是給了肖本明。 由于雙方均為工程承包商,相關資金可能已于年底前用于支付工人工資及其他費用。
這只是辯護人的猜測,并沒有其他證據證明。 目擊者顧偉、陳艷明確表示,這些錢是通過謝勇給肖本明的。 謝勇確認是他處理的,交給了肖本明。 肖本明證實,他收受了這筆錢,并收受了賄賂。 事實上,證據鏈已經形成,應該得到認可。
檢察官
后衛
陳言開始和顧偉一起做土方工程,他做的工程和賺的錢都比顧偉少得多。 而是在顧偉面前給了肖本明錢,而且他給的錢和顧偉的一樣,200萬元。 不合理。
雖然在肖本明的關心下,顧偉接手了市政工程,賺的錢比陳燕之前的陳燕還要多,但這與行賄的數額和時間沒有必然關系。 顧偉、陳艷并沒有與肖本明協商賄賂。 他們獨立行動。 因此,沒有比較的基礎。 從案件事實來看,顧偉在接手該項目后并沒有立即向肖本明行賄。 相反,他在接下某個項目后,就開始向肖本明行賄,既是為了表達謝意,也是為了及時分配項目資金。 陳艷為了獨自承接綠化工程,向肖本明行賄,行賄后相關工程全部承接。 綜上,顧偉先行賄,后行賄,陳彥先行賄,后行賄。 對于肖本明來說,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檢察官
后衛
本案所有贓款去向尚未完全查明,不排除部分款項肖本明尚未收到的可能性。
由于本案實際情況,行賄者在行賄時給予了現金,肖本明受賄后也以現金方式處理了贓款。 沒有賬簿可供檢查。 因此,偵查部門無法完全查清贓款的去向。 然而,受賄罪的本質是權力和金錢的交易。 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就是犯罪,并不會因為贓款去向是否查清而受到影響。 否則,如果贓款去向影響定罪,那么贓款去向不明就會成為逃避罪責的借口和入罪的“擋箭牌”。
檢察官
2017年12月25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全部予以采納。 一審法院鑒于肖本明認罪、退還全部贓物、有立功表現,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 肖本明表示服刑,不上訴。
檢察官的陳述
肖本明的父母都是醫生,他受到了良好的家庭教育。 一開始,他的底線意識很強。 1995年,他剛到鄉里打工時,村干部給了他500元,他立即向副書記匯報,要求幫忙退錢。 隨著他的地位越來越高,接觸的人也越來越復雜。 尤其是在看到一些商人花錢如流水之后,他的底線逐漸模糊,直至完全失控,轉向犯罪,震驚世人。
在賄賂案件中,由于通常沒有其他人參與或不知道犯罪行為,受賄者常常在認罪和逃脫懲罰之間搖擺不定。 作為檢察官,應該用理性、平和的司法理念來引導案件的走向。 一方面,要認真審查事實和證據,去偽存真; 另一方面,也要對相關案件當事人進行充分解釋、說理,鼓勵其認罪、守法。 不僅要展現檢察官的辦案智慧,更要維護法律的尊嚴。
(本文原創發表于清風源2018年第1期,文中除肖本明外均為化名)
圖片與文字| 王錦林、徐艷茹 編 | 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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