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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實
據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劉某、段某是資深“釣友”,兩人經常相約去各地釣魚。 2022年10月,兩人在綿陽市鹽亭縣資江河段使用活餌(泥鰍)捕魚,共捕獲紅鳊魚、鰱魚、鱖魚等41.69公斤。
接到當地群眾舉報后,警方立即趕赴現場,對查獲的漁獲物、魚餌、漁具等進行密封稱重并拍照取證。 劉某、段某對在禁漁區利用活泥鰍捕魚的違法行為進行了回應。 承認。
2023年6月,鹽亭縣檢察院指控二人非法捕撈水產品釣翹嘴紅鲌用什么餌料,向鹽亭縣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鹽亭縣法院認為,劉某、段某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休漁期、休漁區采用國家禁止的捕撈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 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同時,劉、段的行為破壞了漁業資源,給國家漁業資源造成損失,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應當承擔生態恢復補償??民事責任。 鑒于二人認罪認罰,主動承擔民事責任,并真誠悔罪、向社會道歉,法院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四個月,緩刑七個月,判處段某有期徒刑三個月有六個月緩刑。 他們共同和分別對漁業進行補償。 資源損失11,918.16元,用于收購魚苗,恢復資江漁業資源。
法庭審理現場
為什么不能用“活泥鰍”來釣魚? 法院法官表示,一些“漁民”為了達到目的、追求刺激,大量使用泥鰍、蝦等活水生生物作為窩料和餌料,誘魚捕魚。 這種對水生生物資源“野蠻”掠奪的捕撈方法危害極大,也可以說是一種絕跡的捕撈方法。 看似釣魚,實則非法捕魚,是明令禁止的捕魚方式。
多起活餌捕魚案件發生,漁民被起訴或判刑
翻看相關新聞可以看出,用活餌釣魚構成犯罪,被起訴或判刑并不是孤例。
2022年10月21日,攀枝花市米易縣公安局民警在巡邏時抓獲利用活泥鰍捕撈野生水產品的犯罪嫌疑人3名。 民警趕到現場時,三名犯罪嫌疑人正坐在草地上,燈都亮著,腳邊立著六根釣魚竿,旁邊還有一個自制的小水桶。 民警上前查看,發現桶內有一條活泥鰍。 經偵查,犯罪嫌疑人高某、黃某、曹某20日前往農貿市場購買活泥鰍用于野魚食用,然后用于捕撈。 警方在現場起獲6根誘餌棒和5個紅色誘餌。 泉(9.9斤),護魚1個,活泥鰍1桶(4.9斤)。 最終,三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捕撈罪被當地警方依法立案偵查。
2022年11月6日,廣安市鄰水縣護魚員接到舉報,有人在該縣城北鎮榆林河釣魚活泥鰍。 在勸說取證過程中,釣魚者吳某拒不配合,當場銷毀證據,并打傷護魚員。 最終,釣魚人吳某因涉嫌妨礙執行公務、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活餌釣魚是法律嚴格禁止的,是短時間內誘捕大量魚類的行為
那么為什么用活餌釣魚會受到懲罰呢?
綿陽市鹽亭縣檢察院黨組成員、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王丹介紹:“一般來說,活餌捕撈是指使用魚、蝦、泥鰍等水生生物筑巢或直接用作釣魚的誘餌。 。 與其他餌料相比,活餌更容易吸引一些掠食性魚類。 這種捕撈方式會導致短時間內大量肉食性魚類被困,影響水域生態平衡,導致水生生態食物鏈遭到破壞。 ,嚴重破壞生態系統。 因此,法律法規嚴格禁止活餌捕撈。”
本案兩方采用的活泥鰍捕撈正是這種非法捕撈方式,且捕撈量大,過度掠奪漁業資源,對涉案海域水生生物危害極大,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環境。 因此,二人的行為違反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涉嫌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此外,兩人還對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破壞生態環境的,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承擔民事責任。
還有哪些捕魚行為被禁止? 根據《四川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公布四川省自然水域禁止使用漁具和禁止捕撈方法名錄的通知》,除“活餌捕撈”外,常見的還有六種捕魚方法也是非法的。 1、電魚:利用電來殺死或擊暈捕獲物進行釣魚。 2、毒魚:用有毒物質使漁獲物中毒或致昏的方式進行捕撈。 3、爆炸魚:利用爆炸產生的沖擊波殺死或擊暈捕獲物進行捕魚。 4、光誘釣魚:利用魚的趨光習性,用燈光將其誘捕后再釣魚。 5、“干湖釣魚”:利用工具堵塞河道,將原河道的水抽出,捕獲漁獲物。 6、可視釣魚:為漁具添加可視設備,提高釣魚效率。 采用上述捕撈方法,觸犯刑法情節嚴重的,還將依法給予刑事處罰。
釣魚界有一種說法,“泥鰍黨”一旦出現,三天就能釣完一個水庫。
一般來說,釣魚前需要“打窩”,即在釣魚區域放置無鉤的餌料,以吸引更多的魚,從而提高釣魚效果。 大多數時候,人們通過手工投擲或使用釣魚竿來放置誘餌。
活泥鰍釣就是以泥鰍為餌,吸引其他魚類進“窩”的方法。 因為泥鰍在很多大型肉食性魚類的食物清單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比如鱖魚、鱖魚、黑魚、魷魚、軍魚等,都是肉食性魚類,對泥鰍情有獨鐘。
一般情況下,泥鰍不會呆在一處,所以有人會用酒精飼料喂泥鰍,讓它們喝醉,然后放生到特定的捕撈區域。 為了省事,有的漁民甚至直接用敵敵畏等藥劑來打暈泥鰍。
這些“泥鰍幫”一旦找到好的釣點或者資源比較豐富的水庫,就會虎視眈眈,直到最后。 三天打魚一個水庫可不是鬧著玩的。 這種拼命的釣法與休閑釣魚無關,和釣魚完全一樣。
圖片來自網絡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季節捕撈水產品或者使用禁止捕撈的水產品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采用爆魚、毒魚、電魚、違反禁漁區、禁漁期規定捕撈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使用違禁魚類的漁具、捕撈方法、小于最小目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捕獲的幼魚數量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下罰款:處5萬元以上罰款; 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并處罰款;吊銷捕撈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休漁期間出售非法捕撈漁獲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制造、銷售違禁漁具的,沒收違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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