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釣
有這樣的情況,在5月25日,中國江蘇網發布連云港訊,其中提到“憑什么呀,這魚是我們自己通過釣魚的方式釣上來的,就是不會放掉” 。
“怎么著,釣魚又不違法,你能拿我們怎么著?”
“沒錯,我們又沒有犯法。”
……
游某華、譚某以及其他七名釣友,壓根兒就沒料到,她們憑借延繩釣用于海上“釣魚”的行徑,居然吃上了官司,而且,遠遠超乎意料,她們的這般行為,還就此開創了全國首例“延繩釣入刑”的先河。
5月25日上午,有一個案件在連島海鮮美食廣場開庭審理,這個案件是全國“延繩釣入刑”第一案,是由江蘇省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合議庭當庭宣判,判處游某華,判處譚某等9名被告人刑罰,這些刑罰不相同,有的是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有的是有期徒刑十個月,并且這些被告人還需連帶承擔海洋生態環境修復費用41.7534萬元 。

以“釣”為名,禁漁期內瘋狂捕撈
近年來,連云港海域,特別是規模巨大的紫菜養殖場附近的海域,鱸魚出現聚集情況,并且個體較大,這吸引了全國眾多釣友前來。與此同時,還吸引了大量來自福建、浙江的漁民,這些漁民會用橡膠制品等制作筐子,將其作為浮標和浮子,這種延繩釣釣具俗稱“筐鉤釣”。這些漁民以三五人、十來人組成一個團隊,每個團隊會使用快艇或其他“三無”小船舶一至三艘,每天能夠收獲幾百甚至上千斤的海鱸魚。
經由了解得知,于連云港海域,這般釣魚方式稱作定置延繩真餌單鉤釣,簡稱為“延繩釣”矣。延繩釣作業在明朝嘉靖年間已然興起,其乃福建等沿海漁民具一定歷史傳承的漁業生產方式。當目標魚為海鱸魚、金槍魚、鰻魚等個體較大的魚種之際,延繩釣的效用甚至要優于網具,特別是在連云港紫菜養殖場這般塊狀分割的特殊海域,它的優勢愈發明顯。
處于禁漁期的時候反倒成了海釣鱸魚的黃金期,連云港當地有一些釣友覺得那些人把釣場漁業資源嚴重破壞了,所以開始自發去驅趕他們,然而那些外地人宣稱自己同樣是在釣魚,不存在違法情況。海警、漁政部門接到舉報后也對他們進行了驅趕。有眾多以福建、浙江沿海漁民為主體的團伙長期駐扎在連云港,哪怕晝伏夜出也要瘋狂開展作業,每天都有數量眾多的冰鮮海鱸魚被打包發往福建、浙江等地的水產交易市場。
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檢察院,其食藥環犯罪檢察部門,在接到釣友舉報后,由該部門主任負責,迅速去和釣友了解情況,還查看了釣友們所拍攝的大量視頻資料,并且向海警、漁政等部門了解情況。
名“釣”實“捕”,全國沒有“入刑”判例

延繩釣屬于釣具,并非是被禁用的漁具,江蘇省伏季休漁期公告當中也沒有對其在禁漁期使用作出禁止規定,在我國之前延繩釣入刑并不存在任何判例。出于慎重考慮,針對本案連云人民檢察院、市農業農村局、連云港公安、灌河流域環資法庭、江蘇省水產研究所等單位的業務領導開展了會議研討。會上,連云區人民檢察院食藥環負責人充分闡述了觀點,該團伙進行捕撈時,不具備相應捕撈許可,作業船只也未通過漁船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且該團伙分工明確,捕撈、運輸、銷售形成了產業鏈,具有商業捕撈性質,很明顯,這種表現為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的捕撈行為是一非法捕撈行為,并且情節嚴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理應入刑,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先是透過會議作了充分研討,接著最終達成了一致的意見,而后推薦由連云港市公安局連云分局針對游某某、譚某等9人予以立案偵辦。會后,檢察官就查辦方向、取證重點等等,列出了詳細的提前介入意見,后期又針對偵查機關的偵辦,展開了全程具體的指導。
延繩釣,它在本質范疇以內,和以休閑娛樂作為主要目的的竿釣存在著區別,盡管它被稱作“釣”,但其實際性質是捕撈,屬于一種漁業生產方面的活動,倘若其捕撈的目標是為了通過售賣從而獲取盈利,那這就是一種商業捕撈行為。連云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經調查得出這樣的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明文規定,我國針對捕撈施行捕撈許可證制度,連云港海域的這批延繩釣人員,所使用的是普通快艇,既沒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也沒有漁業船舶登記證書,甚至連捕撈許可證都沒有,他們在禁漁期,大規模且長時間地進行延繩釣作業,這種行為對漁業資源造成的破壞,與其他捕撈方式相比,沒有任何差異,這既是對國家伏季休漁政策的悖逆,也是對漁業法規關于并非禁止延繩釣這一初衷的違抗。
連云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于是要求相關部門展開查處行動。沒過多久,處于2021年6月24日這個時間點,連云港市海洋與漁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的執法人員借此在連云港市連云區連島西山碼頭,查獲了一個正在對筐鉤進行整理、對快艇開展沖洗作業的團伙,經過詢問,初步把游某某、潭某等9人的犯罪事實給查清楚了。游某某、潭某等9人在禁漁期利用兩艘快艇,出海20多回,捕撈到8000來斤海鱸魚,將其賣掉后收獲20多萬元賬款 。
實質審查,明確違法延繩釣作業入刑
進入審查起訴環節之后,承辦檢察官持有這樣的看法,對于一種行為性質的認定而言,不可以僅僅去看名稱,不可以把目光局限于其外在表象,而應當從其內在本質方面展開分析。延繩釣盡管跟休閑魚竿釣在名稱上都叫做“釣”,然而大規模、長時間進行商業性生產作業的延繩釣的本質,跟上文提及的作為捕撈行為的網具等的本質沒有什么不同,其實際本質就是“捕撈”,要是在禁漁期的時候,并非是在具備相應捕撈許可以及作業船只通過漁船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情形下開展商業捕撈,哪怕是“釣魚”,那也屬于法律所禁止的非法捕撈行為。
于2023年5月25日,譚某、游某某等9人非法捕撈水產品那一案,在連云港市連云區連島市民廣場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經過審理得以查明,在2021年5、6月處于禁漁期期間,被告人譚某伙同被告人游某某等七名來自福建霞浦的人,依照事先約定好的分工游釣中國釣魚視頻,在連云港市連云區附近海域,采用延繩釣的捕撈方式出海去捕撈,總共捕撈到海鱸魚等8000多斤,將其銷售之后獲得款項共計人民幣26.5萬余元,其中,由被告人陳某某按照事先約定好的方式,幫助銷售海鱸魚等6000余斤,獲得款項人民幣18.8萬余元。
在辦案進程當中,承辦檢察官同江蘇海洋大學的馮志華教授,以及江蘇水產研究所黨委書記仲霞銘研究員,還有海南熱帶海洋學院童玉和博士團隊等學界方面的專家展開了溝通,這幾位專家無一不認為延繩釣同樣應當遵循我國漁業法所規定的內容,多位專家對該案的辦理表示贊同,覺得這是我國“延繩釣入刑”的首個實際案例。與此同時,該案的辦理獲得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及省檢察院相關業務部門的關注還有指導。
除了這起案件以外,在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檢察院進行推動、給予指導的情況下,連云港本地的公安又抓獲了三個延繩釣犯罪團伙,這些團伙之中,每個團隊的犯罪數額都達到了數十萬那么多,沒過多久,這批案件將會陸陸續續移送至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 。

現場普法,增強海洋漁業保護意識
海洋生態平衡維系中,漁業資源屬重要一環,然而延繩釣非法捕魚行為,它不只是損害海洋生態平衡了,更是對海洋生態環境系統多樣性予以破壞。5月25日上午時分,在連島海鮮美食廣場那兒,“延繩釣入刑第一案”庭審現場出現了,人大代表、公益訴訟觀察員以及漁民、釣友代表被邀請參加了此次庭審,并且通過“線上直播”這種方式,上百位萬人次在線“旁聽”了庭審全過程,大家共同參與了一場關于“延繩釣”的法治公開課。
想著延繩釣產量相當高,賺錢特別容易,所以我們合伙于連云港海域展開捕撈行為。沒料到最終會因一時的貪念而陷入刑罰境地。要是早有這樣的認知,我決然不會去做。庭審現場,被告人譚某懊悔到了極點 。
連云港市海洋與漁業發展促進中心伏光輝是出具本案海洋生態環境修復意見的專家之一,其表示,“延繩釣”要遵守我國漁業法規定,要通過漁船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作業船只,要具備相應捕撈許可,要遵守伏季休漁期有關政策法規,才能夠進行海洋捕撈。
在本案里,有9名非法捕撈者,他們在禁漁期,經由駕駛快艇,運用‘延繩釣’這種方式,進行大規模的捕撈,并且是持續性地捕撈水產品,其捕撈地點處在連島連云港那個紫菜養殖場附近的海域,那個地方可是海鱸魚水產品的聚集區域,而捕撈時段是發生在我省主要經濟魚類集中繁殖的時期,他們這種有針對性的捕撈啊,致使海鱸魚水產資源出現了減少的情況,在短短一個月的時間里,捕撈數量就達到了8000余斤,這破壞了海洋漁業資源和生態平衡,還違背了國家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灌南法院環資庭庭長,也就是本案審判長蒯舒指出,本案進行了巡回審理,還進行了就地宣判,這對于加強海洋漁業資源保護而言,對于引導漁民科學捕撈來講,對于規范漁業生產作業有著現實意義。
過往年份不存在“延繩釣”被判定有罪的判例,大家心里都沒底,我所在的社區聽聞有漁民在跟福建人開展合作,還有漁民蠢蠢欲動,想要賺取這種來得飛快的錢財,借助今日法庭前往漁村進行現場的釋法說理,使得更多漁民群眾清楚禁漁期包括延繩釣在其中的哪些捕撈行為屬于違法,真正達成了心里有個準頭。連云港市人大代表蘇正軍旁聽開庭之后是這么講的。 (付曉飛 李文達 高嵩/文 朱德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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