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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是指適用于主權國家和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整體。 國際法也稱為國際公法,以區別于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后者處理不同國家國內法之間的差異。 國際法也不同于國內法,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規范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和其他法律實體行為的法律。
摘要:近來,隨著日本政府無理單方面宣布從所謂私人手中購買釣魚島以及“護釣魚島事件”的發生,中日釣魚島主權爭議不斷升級。已經加劇。 筆者從中日釣魚島爭端的成因出發,從中日先占、時效取得和大陸架劃界爭端等角度闡釋了釣魚島的主權。 最后提出,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國對釣魚島及其周邊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
論文關鍵詞:釣魚島搶占大陸架
一、中日釣魚島爭端的成因
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與臺灣一樣是中國領土的組成部分。 中國對釣魚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 日本之所以覬覦我國釣魚島,無外乎以下幾個原因:一是釣魚島經濟資源豐富。 東海蘊藏著3000多種魚類資源和14萬平方公里的天然氣儲量。 其次,釣魚島具有重要的軍事戰略地位。 從國土防御角度來看,釣魚島位于我國與日本琉球之間,具有重要的屏障功能。 正如徐明春在書中所說:“釣魚島是中國的海洋大門,如果日本控制了這個大門,就等于在中國家門口安放了一顆定時炸彈!” 這些都使得中日之間的釣魚島爭端變得更加嚴重。 2010年,一艘中國漁船的船長被拘留。
二、國際法視角下的釣魚島主權
(一)從先占角度看釣魚島主權
日本政府認為,其通過先發制人的方式取得了釣魚島。 什么是搶占? 搶占是一國對當時不屬于其他國家主權的土地有意識地取得主權的一種侵占行為。 通過搶占取得領土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搶占的對象必須是無主地;二是搶占的對象必須是無主地。 第二,占領必須有效。 一方面,占領的對象是無主地,即在占領之前不屬于任何國家領土的地方。 如果土地曾經屬于一個國家但后來被遺棄,那么它也可能成為無主地。 另一方面,什么是有效職業,是判斷有效職業的標準。 奧本海默國際法認為,占領是通過以獲取國的名義占有土地并在土地上建立行政管理來實現的。 也就是說,有效占有包括占有和管理兩個方面。 行政管理是指占有者占有土地后,必須在土地上建立某種行政管理機構,以表明該土地真正由新占有者統治。
中國對釣魚島的先發制人的侵占是有歷史記載的。 據記載,早在1372年,中國楊載就發現并登陸釣魚島。 1582年,釣魚島正式納入中國版圖,這說明釣魚島并非無主地。 此外,根據先占領原則,該國也必須首先有效占領其所占領的土地,但日本卻找不到任何有效占領的依據。 中國雖然沒有在釣魚島駐兵,但一直有使節在釣魚島過境。 此外,《萬里航海圖》等官方文件也將釣魚島納入中國海防范圍。 迄今為止,我國政府一直主張對釣魚島的主權。
從這些方面來看,日本以先占為借口對釣魚島主張主權是非法的。
(二)從時限取得角度看釣魚島主權
日本無法通過先占方式取得釣魚島,但日本長期控制釣魚島,并自1969年起宣稱對釣魚島擁有主權。這種方式就是所謂時效取得。 日本能否取得釣魚島主權?
《奧本海姆國際法》對時效取得的定義是:對一塊土地持續、不受干擾地行使主權一段足夠長的時間,以在歷史發展的影響下形成一種普遍信念,認為事物的現狀與國際秩序是一致的。 ,從而獲得了這片土地的主權。 只要其他國家繼續提出抗議和主張,主權的實際行使就不會不間斷,也不會產生所需的普遍信念,即當前事態符合國際秩序。 如果過了訴訟時效,日本要想取得釣魚島的主權,必須有一個前提,即中國政府沒有連續不斷地對日本侵占釣魚島提出反對。 但事實上,中國政府一直在不斷抗議日本侵占釣魚島。 1992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確認中國對釣魚島的領土主權,并保留在爭議地區“使用武力”的權利。 這些事實使得日本不可能實現“連續不間斷”及時獲取釣魚島。
從這些事實可以看出,日本無法依據時效取得釣魚島主權。
(三)基于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的釣魚島主權
東海油氣資源的發現,使得中日釣魚島爭端日益凸顯。 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東海大陸架劃界規則和沖繩海槽的法律效力。
1. 日本的觀點
對于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所涉及的釣魚島主權,日本提出以下觀點:第一,關于大陸架的定義和范圍,日本堅持200海里的大陸架界限。 - 英里大陸架,使其可以奪取所有釣魚島; 第二,關于沖繩海槽在東海大陸架劃界中的作用,日本堅稱中日兩國的大陸架只是東海大陸架的一個偶然凹陷且不構成劃界的主要依據; 第三,關于大陸架劃界原則,日本堅持“中間線原則”和“等距離標準原則”,堅持沖繩海槽在大陸架劃界中不發揮作用,認為中日兩國在東海的大陸架界限距雙方領海基點的距離相等; 第四,在東海海洋資源權益的關鍵是日本堅持釣魚島享有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2.中國視角
中方認為:第一,就大陸架的定義和范圍而言,中方認為大陸架的判定方法包括200海里大陸架標準和自然延伸標準,其中自然延伸標準是主要的; 第二,中國主張劃定東海大陸架。 劃界應當遵循自然延伸原則和公平原則。 據認為,中國和日本不共享大陸架。 沖繩海槽中斷了中國和日本在東海的大陸架,是中國和日本在東海大陸架的分界線。 第三,關于大陸架劃界原則,中國??堅持“自然延伸原則”和“公平原則”,主張東海大陸架劃界應遵循“自然延伸原則”和“公平原則”。第四,釣魚島能否享有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對釣魚島的主權,中方認為釣魚島無法維持人類居住,不應擁有專屬經濟區。經濟區和大陸架。
三、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的實際情況
(一)首先,關于大陸架的定義和范圍。 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十六條規定,沿海國大陸邊緣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以延長至200海里; 如果超過200海里,可以延長至不超過350海里。 海里,或2500米等深線以外不超過100海里。
大陸架劃界不僅包括200海里標準,還包括自然延伸規則。 因此,釣魚島不屬于日本。
(二)第二,關于沖繩海槽在東海大陸架劃界中的作用。 根據對沖繩海槽的實地考察發現,沖繩海槽兩側的地貌和地形特征完全不同。 沖繩海槽地貌以構造類型為主,沉積堆積型為輔。 它不同于堆積-沉積型的平坦大陸架,也不同于洋殼型的洋脊盆地。 沖繩海槽是大陸地殼向大洋地殼的過渡帶。 因此,沖繩海槽是兩國大陸架的天然分界線。
從以上信息可以得出,沖繩海槽中斷了中日兩國在東海的大陸架,是兩國大陸架的分界線。 換句話說,中國和日本不共享大陸架。
(三)關于大陸架劃界原則。 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是基于“自然延伸原則”還是“中線原則”已由國際法院裁決。 國際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陸架案判決中指出:“國際法賦予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是以沿海國對陸地的主權為基礎的,其存在是從一開始就基于事實…… 簡而言之,這是一項與生俱來的權利。 行使這項權利,無需履行任何特殊的法律程序,也不需履行任何特殊的法律行為。” 可見,國際社會對于大陸架劃界原則堅持“自然延伸規則”。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認為,大陸架劃界標準包括200海里標準和自然延伸標準,而不是日本堅持的200海里標準。 另一方面,兩個標準的地位并不相同,因為200海里標準是大陸架小于200海里時適用的標準,因此自然延伸標準應是主要適用的劃界標準。
(四)關于釣魚島是否享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款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者自身經濟生活的巖石,不得劃定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國對釣魚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日本單方面主張違背國際法和歷史。
三、釣魚島爭議的解決途徑
日本對釣魚島不享有主權。 特別是1969年發現釣魚島附近海域蘊藏豐富石油資源后,日本篡改歷史,聲稱對釣魚島擁有主權。 近來,日本與中國因釣魚島問題頻頻發生沖突摩擦。 那么,如何解決這一糾紛呢?
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 日本處理釣魚島爭議的做法告訴我們,一味地從歷史和國際法的角度闡述釣魚島的主權,對我們解決釣魚島問題沒有多大幫助。 雙邊解決釣魚島問題或者等待日本主動承認釣魚島主權屬于我們也非常困難。 危險的。 筆者贊同在釣魚島爭議地區加強軍事存在、用武力維護國家主權的主張。 為了維護國家領土安全,我們的主張應該是和平解決問題,而不是放棄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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