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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賞魚養殖 被告人與華亭鎮聯三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租賃協議

admin2 2024-01-26 資訊 評論

農田被非法改建為觀賞魚養殖場和澳大利亞龍蝦養殖場

被告M與華亭鎮聯三村委會(以下簡稱聯三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約定M將租賃位于聯三38隊以北、小區以西約80畝土地。聯三隊三十七、租賃土地作為專門租賃的名貴苗木、中藥材種植,以及后期生產加工,建設倉庫、房屋、廠房等,必須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采用工業項目法。

后因宅基地置換,部分土地由上海嘉定現代農業園區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定現代農業園區公司)管理。 但由于補償糾紛等原因,這部分土地繼續被M.實際占用和使用。

M公司與嘉定現代農業園公司簽訂租賃協議,約定M公司租賃華庭嘉園后面緊鄰上述80畝土地的36.5畝土地。 并同意M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經營,不得擅自改變種植用途。 。

M與連三村委會簽訂了補充協議,規定M繼續租賃連三村范圍內原有租賃的80畝土地中的24畝。 M明知該土地屬于農用地,其經營的華明觀賞魚場因非法占用土地而受到行政處罰。 其未辦理相關用地行政審批手續,仍在上述租用、占用土地上挖塘。 , 建造混凝土魚池和水泥地板。律師

據國土資源部上海資源環境監督檢測中心檢查,該地區農用地種植條件遭到嚴重破壞,農用地無法正常使用。 自然質量等級由15級降至7級,總毀壞面積10424.87平方米(折合約15.6畝),其中基本農田5022平方米(折合約7.5畝)。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M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占用農用地,并大量改變占用土地的用途,對農用地造成大量破壞。 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M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后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有自首情節的,可以從輕處罰。 雖然涉案土地已歸還連三村委會,但M及其辯護人均不認可這一點,因此不建議法院酌情從輕處罰。 結合M案發前曾受過行政處罰,主觀惡性,認罪悔罪態度較差的事實,請求法院在量刑時予以強調。

觀賞養殖魚缸組圖_觀賞魚養殖_養殖魚觀賞魚

被告人M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表示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辯護人指出:主觀上,M一直從事農業、養殖生產,沒有非法占用農用地的主觀故意; 客觀上,涉案土地是M公司合法租賃的,并不全部是耕地; M澆筑的水泥平也屬于農用地范疇。 而特殊養殖的事實已經連三村知曉并同意,即使沒有行政審批手續,也只是行政違法行為。 公訴機關提交的《土地案件現場勘察報告》和《分析鑒定報告》在出具機構和送達程序上存在缺陷,報告中存在土地受損面積計算錯誤。 因此,上述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涉案土地已喪失基本功能; 涉案土地未經法定程序即被收回。 M應該被判無罪。

被告人M接到電話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后被刑事拘留。 到案后,他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但對自己的行為性質進行了辯解。 涉案土地上的違法建筑已被拆除,土地已歸還聯三村委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證人范某的證言證實,他原是聯三村委會書記。 他與M簽訂了一份土地租賃協議,將聯三村共80畝土地租??賃給M。簽訂協議時,他告訴M,該土地是農用地,不能用于建房,并表示在合同中。

證人金某的證言證實,他是連三村村委會原書記。 年底,他與M簽訂了土地租賃協議。由于宅基地置換,原來租賃的80畝土地變成了24畝。 租賃給M的所有土地均為農用地,用于養殖和種植。 合同規定這些場地上不能建設違章建筑,期間M也因違法建設受到處罰。

觀賞魚養殖_觀賞養殖魚缸組圖_養殖魚觀賞魚

證人王1的證言證實,他現任華亭鎮聯三村書記。 他所在村的華亭家園北側存在違章建筑。 他和村里工作人員多次停止施工,并書面通知。 他上任之前,有違章建筑,都是M建的,這些土地是范書記之前和M簽的合同的,當時租賃的土地面積是80畝。 原村主任金與M簽訂補充協議,將租賃面積改為24畝。 M的違法建設是其個人行為,沒有得到相關批準。

證人史某的證言證實,他明知嘉定區華亭鎮連三村華亭佳苑北側有違章建筑,他等人多次試圖阻止,但未果。 這些違章建筑均為M所建,土地為M向連三村借用的農用地。 他多次來到M家告知違建情況,并有告示和現場照片為證。

池證人的證言證實,他與M合作投資種植草莓和火龍果。 該公司是一家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他負責技術管理。 生態農業合作社航拍圖中E、G兩地塊均由其承包。 M沒有提供任何初始投資。 這兩塊地是他的初始投資,抵消了租金成本。 開始養殖時,這兩塊地已經建有棚舍、水泥池等養殖設施。

目擊者劉某的證言證實,M某要求他在華亭鎮華商路養魚,張某給了他5畝地養魚,且不交租金。 當他搬到那里時,這5英畝土地都是荒地,中間有一條小河。 它支付了建造魚塘、魚缸、塑料大棚和三個臨時房間的費用。 這些建筑物是在M的同意下建造的。 建成后,被嘉定國土資源局罰款。

高證人的證言證實,他搬到嘉定區華亭鎮華商路養殖熱帶魚。 這個地方是M的,不需要交地租。 如果他賺到錢,他會與M分享。它資助建造了六間小屋以及五個魚塘和三個塑料大棚。 M說如果需要的話自己做吧。 他因搭建違章搭建物而被罰款。

目擊者吳某的證言證實,他在華亭鎮華商路飼養澳洲龍蝦的地方是M提供的,他只提供了養殖技術,溫室全部是M建造的。飼養澳洲龍的面積總共約24英畝,該土地屬于連三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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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王二的證言證實,他與M簽訂了一份在華亭鎮上海華明觀賞魚場修繕和擴建魚塘的協議。 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付款事宜。 共建設養殖池約7000平方米。 2 由于政府不讓張建魚塘,工程被迫停止。

證人徐某的證言證實,他幫助M平整了土地,面積約30畝。 他還幫助M平整了100多英畝土地,建立了排水系統,修建了道路。 M讓他幫忙挖小魚溝。 魚溝寬4米,深40厘米,長度根據田地長短而不同。 挖出來的土就堆在旁邊。 共挖魚溝20余條。 過了好久才記得清楚。 張某讓他在魚溝上墊一塊水泥板,他就在魚溝底部打了一個1米高的水泥樁,并在樁上放置了一根長1.5米、寬20厘米的橫梁。 。 梁的一端放在水泥樁上,另一端放在樁上。 田莖上,占田埂30厘米處,水泥梁上墊一塊0.5米寬的水泥板。 當時,魚溝沒有案發時那么深,兩側坡度也沒有那么明顯。 后來,由于下大雨,兩邊的泥土都塌下來了。 M找了別人清理魚溝兩邊的泥土并粘貼水泥。

被告人M的供述證實,他與連三村委會簽訂了土地租賃協議,租賃連三村約80畝土地,期限十年。 其租賃的4畝土地已被拆遷。 與嘉定現代農業園區公司簽訂36.5畝土地租賃協議。 這36.5英畝與原來的80英畝相鄰且不重疊。 與聯三村委會簽訂補充協議,租賃土地變為24畝。 另外56英畝土地的所有權存在爭議。 因此,其并未簽訂租賃合同,一直使用至今。 實際使用土地總面積116.5畝。 這些土地都是相連的。 整個地塊位于華庭嘉園以北。 地塊北、西為河流,南為華庭嘉園小區,東為花王路。 。 由于他在80畝土地上建的豬棚被拆遷,他的賠償請求沒有成功,所以合同到期后他沒有繼續簽訂租賃協議。 航拍圖上標注的區域中,E、F、G是他挖的魚塘,面積約16畝,位于未簽訂合同的56畝土地上。 為了飼養觀賞金魚,他讓徐某挖了31條魚溝。 當時,魚溝深約40厘米,挖出的土堆在兩側。 隨著時間的推移,雨水沖走了,魚溝兩旁的泥巴都掉了下來。 他清除了一些泥土,鋪上10厘米左右的水泥條,還買了水泥地板鋪在上面,用來散步和種葡萄。 王家明被要求幫忙用水泥把魚溝兩側的泥土涂上,并用水管沖洗魚溝底部觀賞魚養殖,導致魚溝加深了約20厘米。 與W公司簽訂補充土木工程合同,認為該合同允許建設特種養殖業所需的房屋、水泥魚塘等建筑物。 因違法建設受到行政處罰,總面積11畝。 他繳納了罰款,但沒有拆除它。 他認為自己并沒有非法占用農用地,建設這些東西對于養殖業來說是必要的。 律師

被告人M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占用農用地,并大量改變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農用地大量破壞。 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辯護人認為,M一直從事農業、養殖生產,涉案土地合法租賃,特種養殖經聯三村委會批準; 公訴人提交的《土地案件現場勘察報告》和《分析鑒定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據此,M不存在非法占用農用地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應判無罪。 經調查,目擊證人范某、金某、徐某以及土地租賃協議、補充協議、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毀壞前現狀土地利用情況咨詢表等可以證實,M明知涉案土地為農用地,并仍在使用。 。 未辦理土地使用行政審批手續,在土地上挖池塘、修建混凝土魚塘、水泥地面; 《土地案件現場勘察報告》和《分析評估報告》由專業部門依法出具,符合法律規定。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咨詢表、涉案土地圖片、航拍照片、土地案件現場勘察記錄等證據可相互印證,確認M毀壞農用地面積為10424.87平方米(相當于約15.6英畝),M的行為符合非法占用。 對于農用地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辯護人的上述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不符,不予采納。

結合M違法侵占、破壞部分農田作為基本農田的行為,以及案后的認罪悔罪態度,這一點將在量刑中得到體現。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M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罰款12萬元。 (2016)滬0114行初605號

Tags:農用地 證人證言 三農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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