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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判決Wind信息公司訴禾欣同花順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總結
在移動應用商店中,單純將他人商標設置為關鍵詞,而不是用其來識別產品來源且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的,不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也不構成商標侵權。 但這種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間接或者直接侵占他人合法商業利益,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件
浙江禾信通化順網絡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信通化順公司)未經上海旺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德)同意,在蘋果公司設置了其商標及字體大小“萬德”信息公司)是“Flush”軟件的關鍵字。 在蘋果搜索欄中輸入“Wind”,第一個搜索結果是“ stock”,第二個搜索結果是“Flush”。 萬得信息公司認為禾欣同花順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嫌侵權行為表現為該公司將“Wind”作為蘋果“同花順”軟件的關鍵詞搜索并顯示。 從效果來看,關鍵詞并沒有直接體現在公眾身上。 搜索“”并沒有直接指向“Flush”軟件,而是直接指向“Wand Stock”。 由于兩個標志完全不同,因此不會產生任何關聯。 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解,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
兩家公司形成直接競爭關系,《Wind》和《Flush》都有一定的知名度。 開心同花順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萬德”是Wind信息公司的商標和商號,開心同花順公司的商標、應用名稱、公司名稱與“萬德”無關,但仍會使用“萬德” “設置關鍵詞“同花順”軟件具有明顯的主觀意圖;客觀上,將“同花順”軟件與“萬德”搜索結果在同一頁面展示,已經捕獲了Wind信息公司的部分合法商業利益。新華順公司不足以推斷交叉搜索是行業慣例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新同花順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判決黑新同花順公司停止在搜索結果中設置“”關鍵詞。 “通花順”軟件并賠償經濟損失。
萬得信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論
1.僅將他人商標設置為關鍵詞不構成商標侵權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上,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的行為。 源行為。 就本案而言,禾欣同花順公司將“萬德”商標設置為關鍵詞的行為是客觀存在的。 不過,搜索結果中排名第一的軟件仍然是“ Stock”軟件關鍵詞搜索,排名第二的軟件是“同花順”軟件,而且無論是軟件圖標還是文字描述都表明它與“ Stock”軟件相同或相同。類似于“”注冊商標。 可見,關鍵詞并沒有直接指向“同花順”軟件,禾信同花順公司也沒有直接在軟件上展示“風”商標。 公眾通過搜索該關鍵詞無法感知其與 Flush 的相關性。 禾信同花順公司設置“風”為關鍵詞的目的是為了讓相關公眾在搜索相關軟件時能夠更多地接觸到“同花順”軟件,而不是誤導公眾誤認該軟件的來源。 因此,禾欣同花順公司將“萬德”設置為關鍵詞的行為不能用于識別產品來源,也不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就本案行為后果而言,涉案行為不會導致混淆后果。 設置關鍵詞不直接將商標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公眾無法直接獲知關鍵詞與搜索結果的關聯程度; 從“萬德”的搜索結果來看,關鍵詞直接指向了排名第一的“萬德”“股票”軟件,并且除了顯示雙方的軟件外,搜索結果還顯示了多個相同或相似的軟件沒有與“”相同或相似的標志; 最后,“同花順”軟件排名僅次于“ Stock”,該軟件的圖標和文字說明均未標注“Wind”標志。 相關消費者可以合理判斷,排名第一的“風股”來自Wind信息公司,而排名第二的“同花順”是相同或相似的熱門軟件,不會對“同花順”軟件產生任何疑慮。 來源造成混亂。
2、通過關鍵詞搜索擴大競爭,構成不正當競爭。
盡管通過互聯網進行的經營活動與傳統商業模式有較大不同,但經營者仍應恪守守法、貨真價實、公平交易、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通過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獲得競爭優勢。
本案中,蘋果公司向開發者提供的規范性文件中明確規定,移動應用軟件中的關鍵詞不得涉及其他應用程序名稱或公司名稱。 Wind信息公司和禾信同花順公司都是軟件開發商。 他們都知道蘋果設置關鍵字的規則,并且應該遵守關鍵字與自己的應用程序相關的基本道德原則。 核實同花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萬德”是Wind信息公司的商標和商號,其自身商標、應用名稱、公司名稱與“萬德”無關。 在此情況下,禾信同花順公司未經許可,仍將“萬德”設置為“同花順”軟件的關鍵詞,明顯具有主觀故意。 盡管禾欣同花順公司無意混淆商品來源,也沒有侵犯商標權的意圖,但其行為卻侵犯了他人在先權利,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誠實的商業道德。
從搜索結果頁面來看,Wind信息公司的“Wind Stock”軟件仍然排名第一。 頁面上還展示了其他軟件,供消費者選擇。 客觀上,消費者的選擇范圍在不知不覺中擴大了。 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競爭。 但是,對行為的價值判斷不能僅僅根據結果,還應該考慮行為的手段、方法和目的。 寧信同花順公司行為的目的是增加“同花順”軟件的競爭機會。 其以隱秘方式顯示在“風”搜索結果頁面上,增加“同花順”軟件的顯示量,間接或直接獲取商業利益。 他還攫取了Wind信息公司的部分合法商業利益,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案案號:(2015)浙行治初字535號、(2015)浙治中字268號
案例撰寫人:王江橋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 梁坤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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