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釣
作為北京最早崛起的民營企業之一,北京碧溪由盛到衰的崛起之路,對眾多致力于商業模式創新的企業家有著豐富的參考價值。
法人記者 黃桂庚
十幾年前曾經風頭正勁的北京碧溪廣場,如今已發展成為北京最大的家居建材賣場——居然之家麗澤店。這其中,感受最深的是王保平。作為整個大賣場的發起人,他從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創業,到2004年打拼了近20年。他從運輸業起步,后涉足礦業,逐步把北京碧溪發展成商業地產、旅游、礦業、種養四大產業體系,地域橫跨北京、河北、內蒙古自治區,巔峰時期擁有3500名員工,24家全資子公司,總資產達數十億。
碧溪廣場是北京碧溪進軍商業地產的重頭戲,總占地面積6398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逾16萬平方米,位于豐臺區“麗澤商務區”,是繼朝陽商務區、金融街、CED商務區之后,北京規劃面積最大的商務區,其規模在北京獨樹一幟。
然而10年前的一紙刑事判決書,認定碧溪廣場出售租賃商鋪的行為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王保平不僅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他原本擁有百億資產的產業帝國北京碧溪也瞬間崩塌,他的創業夢也破滅了。
王保平堅稱,他的銷售模式是經過政府部門批準的,當時沒有被法律禁止,并不違法;他之所以入獄,是因為遭到一些官員的陷害,這些人非法侵占了北京碧溪的巨額資產。因此,出獄后,他一直在上訪、舉報冤枉他的官員。
北京碧溪-首批新興民營企業
“我最開始做運輸業,后來轉做礦業,逐漸拓展到商業、礦業、物流、旅游、種養等多個產業,總資產達到幾十億元。”王保平向記者講述自己的創業歷程,“最巔峰的時候,礦產總值占到公司總資產的三分之二。”
據悉,碧溪的名字取自李白的《行路難》:
閑來無事,在綠溪中垂釣,忽然夢見船上的陽光。
總有一天,可以乘風破浪,揚帆遠航。
王保平介紹,北京碧溪始創于上世紀80年代初,是改革開放后最早崛起的民營企業之一,曾取得北京旅游商店業、寄售業第一名的成績,其養殖水產品勝芳大閘蟹出口銷量位居全國同行業前列。北京碧溪垂釣樂園是全國首個以室內垂釣娛樂為主題的旅游項目,在此基礎上興建的碧溪溫泉酒店是北京首家三星級綜合度假酒店。
截止2004年,礦業作為北京碧溪的支柱產業,主要分布在內蒙古、河北兩省區,共有大大小小的礦山約30個,旗下礦山企業有:
西烏珠穆沁旗道倫大巴銅礦開發有限公司、錫林浩特市興源有色金屬有限公司、錫林浩特市神泉碧溪礦泉水有限公司、河北省易縣碧溪金礦開發有限公司、河北省平山縣碧溪瓦查選礦廠、淶源縣碧溪礦業有限公司等。
除礦業以外,北京碧溪還積極拓展多元化經營,布局多體系產業格局,當時碧溪溫泉酒店、碧溪垂釣園、碧溪健身會所等已建成并投入運營,淶源碧溪白石山景區、淶源碧溪索道、淶源碧溪山莊、坪山碧溪紅色生態旅游等正在規劃建設中。
據百度百科介紹,碧溪溫泉酒店位于北京南郊房山區長陽鎮,是集客房、餐飲、娛樂、養生、會議為一體的休閑度假活動中心,是休閑度假、商務會議、城郊旅游的絕佳去處。碧溪溫泉酒店共有客房328間,別墅5棟,大、中、小會議室21間,風味各異的餐廳5間。
酒店內的碧溪垂釣園早已家喻戶曉,其娛樂設施、溫泉養生、注冊中醫按摩更是聞名遐邇,將中國傳統文化與現代建筑技術完美結合,精益建造,空間寬敞,樸實靜謐。
正在建設中的碧溪溫泉園也位于碧溪溫泉酒店內,距離市區三環僅30分鐘車程,交通十分便利。碧溪溫泉園是碧溪溫泉酒店內的獨立別墅區,總占地面積220余畝,規劃建設了77座風格各異的院落,占地面積7萬余平方米,建筑面積2萬余平方米。每座院落平均占地一畝(最大的1.5畝),建筑面積280余平方米。
遺憾的是,據百度百科顯示,2017年3月,房山區長陽鎮將碧溪溫泉酒店作為違章建筑拆除,共計拆除違章建筑38平方米,包括4層樓、3層樓、2層樓、平房等建筑。
“碧溪溫泉酒店五證齊全,根本不存在違法建筑的問題。”當王保平聽說碧溪溫泉酒店因是違法建筑而被拆除時,他反駁道。
《法人》記者日前到現場采訪時,映入眼簾的是滿地瓦礫、斷壁殘垣,整個場地狼藉一片,溫泉酒店、垂釣公園、溫泉花園等昔日的風光已難尋。
在進軍商業地產領域方面,北京碧溪傾力打造碧溪廣場,該項目位于豐臺區“利澤商務區”,由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自主投資開發。
據當時媒體報道,2003年,碧溪廣場打出“16萬平米有產權商鋪熱賣”的廣告,投資者購買商鋪可享受4元/平方米日租金,一經推出便引發熱議,超過5000人購買了碧溪廣場有產權商鋪,總銷售額高達7.61億元,創造了有產權商鋪銷售的奇跡。
碧溪廣場慘敗:經濟糾紛突然演變成刑事案件
碧溪廣場既是北京碧溪的巔峰,也是王保平失敗的地方。
碧溪廣場位于北京市豐臺區西居前街,麗澤橋與六里橋之間,東臨西三環,西南接二、三、四環,是豐臺區重點打造的“麗澤商圈”,是北京家居建材、服裝、小商品等市場的集散地,是連接華北各大批發市場的輻射中心。
據了解,其于1995年11月2日注冊成立,名稱為世達興家電批發中心有限公司,2001年10月更名為北京碧熙廣場有限公司,并于2001年10月1日正式營業。建筑規模為平方米,建筑高度24米,地上五層(局部六層),地下三層。建筑用地26990平方米,城市道路8500平方米,城市綠地28500平方米,總面積63980平方米。碧熙廣場一期于1998年開始建設,2001年10月1日取得竣工移交證并開始營業,當時經營項目為家居、建材等,二期工程主體結構已完工,外墻裝飾基本完工。
專業人士評價:以碧溪廣場的地理位置和所擁有的設備設施,結合北京三環周邊商品房的市場行情,即便當時以1萬元/平米的價格估算,碧溪廣場的市值也不會低于16億元,隨著時間的推移,其市值肯定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在北京,特別是在三環周邊,碧溪廣場的條件和規模是不可復制的。
據北京東華天業房地產公司2007年9月的評估,碧溪廣場價值萬元,因此,如果運作成功,碧溪廣場必將成為北京碧溪除礦產之外的又一支柱產業,然而歷史沒有如果。
據了解,2002年,碧溪廣場準備開發二期項目時,王保平向銀行抵押了3億多元,但資金仍顯不足。于是在他的策劃下,碧溪家居被分割成13.34平方米的標準檔口,每個檔口以16萬至17萬元的價格出售,并可辦理土地證和房產證。投資者并不實際占有檔口,也不自行經營,商鋪由騰飛物業公司管理,并承諾投資者購買商鋪產權后,可獲得每天每平方米4元的租金收入。一個十幾平方米的檔口,一年下來就能賺取1.9萬多元的租金,年回報率接近12%。
為取得投資者信任,碧溪廣場還承諾“保值”。三年內,碧溪廣場可按原價回購商鋪,三年后每年按原價上漲5%,第10年則按原價135%回購。此外,為保障投資者利益,碧溪公司出具了三項擔保:一是以整個碧溪廣場的營業收入作為擔保;二是以四星級碧溪溫泉酒店的營業收入作為擔保;三是以碧溪家居廣場二期5萬平方米作為擔保。前兩項經營不善,造成租金損失的,業主可直接行使物業處置權。
據當時媒體報道,“低投入、高回報、保證回租、零風險”,2002年12月至2004年9月,來自全國各地的2000多人以7億多資金加入北京商業地產市場的新興商業,共同創造了北京首家產權商鋪碧溪廣場的銷售神話。
然而好景不長,碧溪廣場熱銷的神話僅維持了一年多,2004年9月,資金鏈緊張,碧溪廣場早期投資者的租金開始拖欠,隨后投資者要求返還投資款及本息的民事訴訟接踵而至。訴訟數量迅速從最初的9起發展為大規模的訴訟爆發。據統計,最高峰時,北京市豐臺區法院接到針對碧溪廣場的訴訟案件達800多起。自2005年4月起,北京市豐臺區法院相繼作出判決,因碧溪廣場在與投資者簽訂合同前已將三層及以下抵押給債權人,且未告知購買人,因此該合同無效,碧溪廣場應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向投資者全額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 同年10月,碧溪廣場因資金鏈斷裂而不得不倒閉,但這遠不是碧溪廣場公司和王保平團隊當時面臨的最糟糕的情況。
雪上加霜的是,就在投資者大規模民事訴訟爆發后不久北京碧溪垂釣園,2005年10月17日,北京警方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碧溪廣場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高管人員立案偵查,并隨即刑事拘留王保平及高管王某平、侯某。經過三年的偵查,該案于2008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王保平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王某平、侯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緩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分析:碧溪公司通過出售物業商鋪來吸納資金,其本質是將碧溪家居廣場分割成等份,作為金融產品進行銷售,而買家購買的商鋪,其實是獲取相應高額收益的權益憑證。“碧溪公司雖然沒有以吸收存款的名義直接向公眾吸納資金,但其承擔的向業主支付固定高額收益、保證回購等義務,與金融機構吸收存款后還本付息的義務,實質上是相同的,是一種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也有觀點認為,該判決的主要依據是2008年3月8日北京市反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經營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給北京市第二檢察院分院的《關于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出售帶租式產權商鋪行為性質的復函》[2008]6號,該復函認定“碧溪公司出售帶租式產權商鋪行為構成非法集資”。
產權式商鋪銷售模式是否犯罪之爭
王保平等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經不開庭審理后,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因此當時有媒體評論稱,產權商鋪是西方發達國家流行的一種房地產投資形式,商鋪業主出于投資目的,通過開發商或第三方公司將產權商鋪委托給品牌運營商統一管理,商鋪業主獲得定期、固定的投資收益。碧溪廣場由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投資興建,為籌集資金,采用“產權商鋪”模式銷售。2008年10月,碧溪廣場法定代表人、財務經理、銷售總監等高管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刑。碧溪廣場是全國首例因銷售“產權商鋪”而獲刑的案件。
事實上,碧溪公司出售產權商鋪的行為,是得到了北京市和豐臺區房管部門的批準,最有利的證據就是有關部門已陸續發放了370張房屋產權證。王保平在訴求中也強調,自己的行為得到了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可。
王保平的辯護律師許華指出:“王保平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出售前他特意請法律專業人士做論證,并向行政部門咨詢過,當時的法律并沒有禁止。”
據了解,王保平曾以碧溪廣場作為抵押從工商銀行北京西站支行獲得貸款,但到了2002年,他已經拖欠利息,貸款逾期。 經雙方協商,西站支行決定解除碧溪廣場四層、五層的抵押權。
王保平以四、五層為抵押向其他銀行貸款,未果。為解決資金問題,他提出將碧溪廣場大產權分割成小產權出售,由西站支行向購房者提供抵押貸款,碧溪廣場用抵押貸款和銷售收益償還貸款本息。
面對這樣的“首例”,該行相關人員曾到北京土地??管理部門詢問能否將商場大產權處理成小產權,并得到了肯定的答復。北京市豐臺區房地產交易權益交易中心相關負責人稱,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房屋產權可以轉讓、買賣,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商業用地不能分割出售。在接到碧溪公司的分割出售申請后,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場部、權益部與碧溪公司專門召開了協調會。最終,管理部門同意將碧溪廣場四、五層面積分割成相應檔位對外出售,并形成了會議紀要。
當某業主因房地產買賣合同糾紛,向豐臺區人民法院起訴碧溪廣場違約時,豐臺區人民法院也做出了支持業主的判決,可見當時法院也將這起事件作為民事糾紛進行處理。
據調查,張明凱、王寶樹、趙秉志、張思涵等知名法學專家就此案進行了法律論證。專家指出:第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嚴格限定于非法存貸的金融活動;籌集資金用于經營活動,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第二,碧溪廣場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以租代購產權式商鋪的行為,屬于商業經營、運營行為,而非資本、貨幣運營行為,不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三,對于經濟活動中出現的新的經濟、經營方法或模式,以及企業經營失敗引起的社會反應,應理性對待;不能用犯罪手段干涉不違反刑法的經濟、經營活動。
隨后,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組織陳興良、曹子丹、莫洪先等知名法律專家對該案再次進行法律論證,也認為王保平不構成犯罪,其理由如下:
第一,北京市打擊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協調小組辦公室在《關于出租商鋪出售行為性質的批復》中,僅將碧溪廣場有限公司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集資”,而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雖然都是非法融資,但有區別,不能混為一談。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集資詐騙可以構成犯罪,而以非法資金進行放貸或者開辦金融相關業務,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單純的非法集資行為不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其次,碧溪廣場的銷售模式合法,并不違法。具體來說,碧溪公司在2002年12月至2005年初期間的物業商鋪銷售及售后回租行為,完全符合當時的法律和相關政策,也與政府相關部門進行了協商,取得了同意和支持,是合法行為,并不違法。
證據是碧溪廣場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8日出具的《關于碧溪家居廣場產權分割及登記的說明》,證明碧溪公司將產權商鋪出售回租一事已上報政府房產局,有關領導也下達批示表示支持。2003年11月6日,北京市豐臺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市局繆樂如局長請示:“碧溪家居廣場出售,產權分割及產權登記事宜。根據您的批示,我們已做了進一步的研究。碧溪家居廣場出售前,我局邀請市局房產局產權科、市場部領導研究該處商業用房如何出售。根據市局二處的意見,該處商業用房可以出售。” 苗樂如主任的批示“同意”,表明國家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并認可碧溪公司從事產權商鋪出售及售后回租活動。
最后,碧溪公司違反合同規定,應當依照民事法律予以處理。
碧溪公司在物業商鋪售后回租活動中,確實存在違約行為。例如:(一)中國工商銀行西站支行在《碧溪廣場有限公司情況說明》中證明,碧溪公司未將商鋪出售所得全部款項存入雙方共同指定的銀行賬戶,構成違約。(二)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證明,碧溪公司在出售部分商鋪時,未告知部分客戶房屋產權已抵押給銀行,無法按規定向商鋪業主支付租金,導致商鋪業主上訪并提起集體訴訟,要求返還商鋪、賠償經濟損失等,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專家一致認為,碧溪公司上述違約行為雖然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但其仍屬于一般經濟合同民事違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并不構成犯罪,應按照我國《民法典》和《合同法》的規定作為民事違約行為處理。這對于維護碧溪公司的繼續經營,為國民經濟發展做貢獻,維護被收購商鋪業主的利益,維護法院多項民事判決的終審判決,立足于穩定社會秩序,構建和諧社會,都是十分有利的。用民事處理方式處理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都遠勝于用刑事處理方式。
但北京高院經審查認為,《鑒定意見》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七種證據類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王保平現任代理律師就本案發表意見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客體是正常的金融秩序,其客觀行為是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從事發放貸款等貨幣資金經營活動。雖然目前理論上存在一些爭議,但仔細考量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立法邏輯,往往只有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從事擾亂金融秩序的經營活動時,才構成本罪。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且能夠及時歸還的,可以不予刑事處罰;情節特別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二庭《審判經濟犯罪、職務犯罪中關于寬嚴相濟具體實施辦法》規定:“如果所獲資金主要用于生產經營及相關活動,行為人有還款意圖并且能夠及時還款,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作為犯罪處理。……”
該代理律師認為,兩審法院在判決中均認定王寶平向社會募集資金用于籌集經營性資金,因此,王寶平募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具有還錢的主觀故意。同時,拍賣資產也可以全額返還涉案資金。碧溪廣場產權商鋪出售案涉案資金總額為7.61億元,碧溪廣場最終拍賣價為12.5億元,足以償還全部募集資金。
王保平表示,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保護企業家財產權和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發出了讓民營企業家放心、安心發展的強烈信號。這些案例包括“用發展的眼光客觀看待、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中存在的不規范現象”、“嚴格規范涉案財產處置的法定程序,嚴格區分犯罪所得與企業家合法個人財產、企業合法財產等”。
據王保平介紹,碧溪廣場因銷售模式獲刑后,北京碧溪數十家關聯公司巨額合法資產相繼被公安部門查封,直接扣押現金3.8億元。碧溪廣場、碧溪溫泉酒店等資產在拍賣前均因評估價格過低而錯失良機,且未經北京碧溪公司簽字認可,法院最終以超低價拍賣,但所獲資金至今未結清。
王保平還報道,房山區法院在執行碧溪溫泉酒店9處房產時,將執行范圍擴大到超出拍賣土地使用權的500畝土地,而這500畝土地至今下落不明。《法人》記者就此事向房山區法院求證、采訪后,截至截稿時,法院尚未作出回應。
- 上一篇: 釣魚執法:維護法度與保障公民權益的平衡探討
- 下一篇: 垂釣經驗分享:大肚漂的安裝方法及注意事項
猜你喜歡
- 2024-06-18 北京碧溪垂釣園:探尋垂釣樂趣與歷史文化的勝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