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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竊取我國釣魚島,根本不是所謂的“無主地”。
關于日本政府稱釣魚島是“無主地”,及其因對釣魚島“先占”構造所謂日本對釣魚島擁有“固有領土”這一說法,是毫無史實依據與法律支撐的。所謂固有,意即自身所具備,并非源于外部。然而,切實情況是,釣魚島乃是當年日本帝國通過竊取手段所得,故而在“固有”這一概念上,根本無從談起。日本政府宣稱,日本在明治十八年也就是1885年之后,借助沖繩縣當局等多種方式展開現場調查,不僅發現那是無人島,還確認不存在清國統治的痕跡,所以才在明治二十八年即1895年1月14日決定在當地建樁,將其正式編入日本領土。可是,本文已經引述的數量眾多的史實充分證實,這種說法完全是毫無根據的瞎話。
首先,釣魚列島自明朝起便不再是“無主地”,而是被中國明朝政府當作海上防區確立了統治權,這些島嶼環境險惡,長期無人居住,然而這些無人島并非無主島,并且這些島最先由中國命名并編入歷史版圖,是中國首先發現、記載、利用、管轄、保衛的。
其次,日本在甲午戰爭之前約10年的時候,就已經深切知曉上面所說的這些事實,它對釣魚島并非是通過“先占”方式獲取的,而是后來暗地里實施的劫掠行為。因為當年日本決定把這些島嶼并入沖繩縣并設置標識,是在極為隱秘的狀況下悄悄開展的,后來同樣沒有向全世界宣告。就算是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3月5日,伊藤博文首相所發布的《關于沖繩縣郡的組成令》里面,也完全沒有提到釣魚島或者“尖閣列島”。
(二)任何美日兩國之間的條約,或者協議,都不擁有決定釣魚島領土主權歸屬的法律效力。
日本政府宣稱,《舊金山和約》沒把“尖閣列島”(釣魚島)涵蓋在依該條約第二條日本應放棄的領土范疇中,而是依據第三條被置于美國行政管理權限下,所以在美國把托管地區交予日本后,理所應當是日本的領土,并且中國對此從來都未曾提出任何不同意見,進而表明中國不曾認定“尖閣列島”(釣魚島)是臺島的一部分,只是直至1970年出現東海大陸架石油開發動向之后,中國才提出對釣魚島擁有主權的問題。

這明顯與歷史事實不相契合,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的《開羅宣言》中將相關內容予以明確規定,即要讓日本竊取自中國的領土,像滿洲、臺島、澎湖列島這類地方,歸還給中國,日本也會被驅趕出其憑借武力或者貪欲所奪取的全部土地,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促使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著重指出,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定會施行,而日本的主權必將限定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我們所確定的其他小島嶼范圍之內。既然日本接納了《波茨坦公告》,那就意味著舍棄其所掠奪的全部中國領土,這其中自然涵蓋作為臺島附屬島嶼的釣魚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來都覺得,二戰結束后,美國單方面宣稱對釣魚島等一系列島嶼具備所謂“施政權”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早在1950年6月,那時身為外長的周恩來予以美國的那種行為強烈斥責,表明中國人民有著收復臺島以及所有歸屬中國領土的堅定決心。《舊金山和約》是在1951年9月8日,由美國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排除在外的狀況下獨自操辦的對日單獨和約。同年9月18日,周恩來外長代表中國政府宣布,這個所謂和約,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參與準備、擬制以及簽訂,故而它是非法的,是無效的,中國絕對不會接受,怎能說中國沒有異議呢!
日本政府常常提及,在1971年6月17日簽署的日美“歸還沖繩協定”里,包含“尖閣列島”,欲將此當作國際法上日本擁有釣魚島主權的關鍵依據。可是,就連美國政府至今都不認可這點。況且,中國的領土怎能由日美兩國的協議來判定呢?在戰后領土歸屬問題方面,日本必須嚴格遵照1945年其所接受的《波茨坦公告》以及《開羅宣言》。
當下,日本《產經新聞》刊出了一封民國政府駐長崎領事于1920年5月20日所寫的“感謝狀”,還宣稱其為“具備一級價值”的史料,是能夠推翻中國主張的“有力資料”。由于這封“感謝狀”里提及,“民國八年福建省惠安縣漁民郭和順等31人遭遇風浪遇難后漂泊至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內和洋島”,這被視作中國“承認過尖閣列島是日本領土最為有力的證據”.(9)
只要人們對歷史事實略有分析,就會得出一個結論,即這份被稱作“感謝狀”的東西,是完全沒有依據的。這是由于,早在1895年,日本就憑借不平等的《馬關條約》,侵占了中國的臺灣省,并且在這之前就已經偷偷竊取了釣魚島,而釣魚島還是臺灣島的附屬島嶼,這種狀況一直延續到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所以,在這段時期里,所謂“感謝狀”中的表述,頂多只是體現了當時一些人在日本霸占臺灣島以及釣魚島情形下的一種認知,而絕對不能夠拿它來證實釣魚島是日本的“固有領土”。依據史料記載所示,在西歷1941年之時,處于日本統治之下的沖繩以及臺島,曾由于漁業相關問題,針對釣魚島產生過爭執,彼時東京的法院,把涉及釣魚島的管轄權判定給了“臺北州”來進行管轄。(10)通過以上這些情況能夠看出,在那個時候,日本在法律層面之上,也并沒有認可釣魚島是隸屬于沖繩縣的。
(三)通過那種被稱作“時效取得”的說法,日本沒辦法獲得釣魚島主權 ,日本右翼團體持續在釣魚島搞出各種事端,這是白費力氣的。
一些分析家表達看法稱,日本持續在釣魚島制造事端,其中一個緣由是,日本妄圖為后續引用國際法里的所謂“時效取得”(Positive Prescription)概念來占據釣魚島打下基礎。實際上,所說的“時效取得”這種說法,僅僅只是國際上獲取領土時有可能出現的一種形式,到現在它既沒有被大多數國際法學者所認可,也不存在真正依據所謂“時效取得”原則來裁決的國際判例。而且“時效取得”自身還有一項基本準則,那就是“連續地、不受干擾地”行使國家權力。(11)

中日之間,存在釣魚島領土主權爭議問題,這本該能借由政府間坦誠、冷靜且務實的協商予以處理,然而,日本卻不斷有人,在政府縱容之下,登島去建立各類標志,以此來顯示日本擁有實際控制權,一次次地刺激中國,此外,日本一些官員,將中國的釣魚島,說成是日本的“私人用地”,并且日本政府,對右翼團體活動,無力進行干預,在中國看來,這般做法,等同于繼續為日本右翼在釣魚島制造事端開了綠燈,還隱含有要求中國政府承認釣魚島在日本主權下是“私人土地”的說法。中國當然不會接受。
中國人和日本人所在的兩個國家,要是和睦相處那么雙方都能獲得利益,要是相互爭斗那么彼此都會受到損害。既然是這樣的情況,當面臨歷史遺留下來的、置于中日兩國之間的尚未解決的案件時,兩個國家當中有見識、有眼光的人士,就應當一同進行思考,尊重歷史以及法律的準則,拿出真誠的心意與聰明的才智,不讓那段歷史繼續變成有可能使中日兩國關系惡化的不穩定的、存在危險因素,而是努力通過和平的方式、創造性地去解決這一問題。
注:
(1)陳侃:《使琉球錄》,第25頁。
(2)于香港《明報月刊》1979年5月第87頁,有《釣魚臺群島資料》。
(3)1996年釣魚島的島主是誰,于日本,在《政治經濟總覽》方面,《前衛》月刊的5月臨時增刊,其第109頁。
(4)(6)《關于八重山群島、魚釣島所轄判定事宜》,存在于《日本外交文書》第23卷。

(5)參閱《日本外交文書》第18卷《雜卷》。
(7)其為美國參議院外交關系委員會進行的聽政會,是第九十二屆國會記錄中的內容,在1971年10月29日至27日,處于第91頁。
(8)香港《東方日報》1996年9月12日等。
(9)日本《產經新聞》1996年9月23日。
(10)香港《文匯報》1996年8月18日等。
(11)《國際法》由端木正擔任主編,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出版年份為1989年出版,提到在第132頁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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