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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其中包括市、區的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科技新城,蜀岡 — 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還有市各委辦局,這里面含公司,另外還有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揚州市氣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揚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揚州市氣象管理辦法》
第一條 先是為了推動氣象事業的發展,接著是規范氣象工作,再是要準確且及時地發布氣象預報,然后是防御氣象災害,隨后是合理開發和利用以及保護氣候資源,進而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江蘇省氣象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了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之內,開展氣象探測活動,進行氣象預報工作,提供氣象服務,實施氣象災害防御行動,開展氣候資源開發利用事宜,進行信息傳播工作,開展氣象科學技術研究,以及進行公共氣象數據開放應用活動,全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工作的領導與協調,將地方氣象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推進氣象事業高質量發展,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樣要如此;地方氣象事業所需經費納入本級地方財政預算,建立持續穩定的地方財政投入保障機制。
第四條 當地經濟建設以及社會發展所服務的,是科技型、基礎性、先導性的社會公益事業,也就是地方氣象事業,要加快推進氣象現代化的建設,去構建現代氣象體系,這個體系要科技領先,監測要精密,預報需精準,服務得精細,還要讓人民滿意。
地方氣象事業項目包括:
(一)進行氣象探測,做出氣象預報,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開展氣象通信,從事氣象科學研究,提供氣象科技服務,以及與之相關的基礎設施。
(二)一種針對農業生產,以及農業綜合開發,還有防汛抗旱,另外的森林防火等方面,去提供氣象服務的體系。
(三)具備人工影響天氣功能的系統,用于防御雷電災害的系統,用于防御霧害等其他災害情況的系統,上述這些都屬于氣象防災減災監測預警系統。
(四)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氣候環境保護和改善;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地方專項氣象服務,省規定的相關內容,市規定的地方專項氣象服務,還有需要由地方建設的其它項目。
第五條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工作的,是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也就是以下簡稱的氣象主管機構,它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開展工作。其他有關部門的氣象工作,應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進行的指導、監督以及行業管理。
氣象主管機構沒有設立的廣陵區,其氣象工作,是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的,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氣象工作,同樣是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的氣象工作,也是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的,揚州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的氣象工作,還是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廣陵區人民政府應配合做好氣象相關工作,各功能區管理委員會也要去配合做好氣象相關工作。
第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要依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集約共享的要求,跟發展和改革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水利(務)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農業農村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生態環境部門以及民航機構一同編制本地區氣象探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被稱作氣象探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的要求,合理地去安排氣象探測設施的建設用地,以此保障氣象探測設施建設能夠順利開展。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也應當按照氣象探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的要求,合理安排氣象探測設施建設用地,確保氣象探測設施建設順利推進。
第七條 市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國家基本氣象站在其權限范圍內的探測環境,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也應當依法保護,國家一般氣象站在其權限范圍內的探測環境,高空氣象觀測站在其權限范圍內的探測環境,天氣雷達站在其權限范圍內的探測環境,氣象衛星地面站在其權限范圍內的探測環境,區域氣象觀測站在其權限范圍內的探測環境,以及單獨設立的氣象探測設施在其權限范圍內的探測環境。
氣象主管機構要和自然資源以及規劃等部門一道,去制定氣象設施以及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將其報給本級人民政府去批準,之后依照相關規定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當自然資源和規劃、數據等部門,在審批處于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去征求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于不符合國家所規定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標準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是不得批準其進行建設的。
對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以及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設施,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可以進行侵占、損毀,也不能擅自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可以做出危害氣象探測環境 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組織,任何個人,在未經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批準的情況下,都不得遷移氣象臺站。
經省級及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批準確認后遷移氣象臺站或者氣象設施的,遷建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予以承擔。被遷移的氣象臺站或者氣象設施在新的地址投入使用,且按照國家有關氣象觀測規范完成對比觀測之后,建設單位才能夠在原址實施拆遷、建設。
第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之所轄氣象臺,會將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鳴警以及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統一向社會予以發布,且依據天氣之實況變化情形,及時作出相應調整吶。
其他任何的組織,不能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或者個人,也不可以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以及預警信號。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該省的氣象臺站要按照本省所設的標準去發布預警信號,要依據天氣變化情形,及時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號,并且與此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通報有關部門和機構。發布預警信號之時,應當標明發布了預警信號的氣象臺站的具體名稱,標明發布的具體時間,標明可能產生影響的范圍,標明影響的具體時間等。
第十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擔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以及傳播,這項工作的管理與監督,是由氣象主管機構,來負責把控的。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預警信息的接收工作,明確本部門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責任人,按要求將相關人員信息報當地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備案。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預警信息的傳播工作,明確本部門(單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責任人,按要求將相關人員信息報當地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備案。各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應當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臺,以短信等形式將預警信息發送至相關責任人。
有關部門,比如說宣傳(新聞出版)部門,還有網信部門,以及文化廣電和旅游部門,另外通信管理部門等,應當去協調指導,讓新聞媒體做好預警信息的傳播工作,還要讓信息服務單位也做好預警信息的傳播事宜。
接收到預警信息后,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借助網格,通過應急廣播、電話、網絡等多種途徑廣泛傳播。如果處于特殊情況,那么還要先借助喇叭、鑼鼓等手段,采用叫應方式,把預警信息傳播到每一戶、每一個人。
第十一條 各類新聞媒體,包括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還有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另外加之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等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地、準確地、無償地向公眾播發氣象預報,接著還要向公眾刊載警報,然后還要向公眾刊載預警信號。
新聞媒體,在接收到橙色、紅色預警信號后,需于10分鐘內進行播發,信息服務單位也是如此;接收到藍色、黃色預警信號后,它們應當在30分鐘內予以播發。具備實時傳播能力的單位,傳播橙色、紅色預警信號的時候,要在醒目位置不間斷顯示圖標;當其接收到暴雨、強對流、暴雪、大風紅色預警信號之后,應當即時進行插播,或者增播預警信號以及有關防范知識。
第十二條 傳播氣象信息的新聞媒體以及信息服務單位,要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所提供的最新氣象預報,還有警報或者預警信號,且要注明發布氣象臺站的名稱以及發布時間。在預警信號解除之后,應當及時予以解除。
任一組織,以及任何個人,都絕對不可以未經許可私自去對氣象預報、警報,或者預警信號的內容、結論進行更改。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急通信系統建設,縣(市、區)人民政府也應當加強應急通信系統建設,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急廣播系統建設,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樣應當加強應急廣播系統建設,在人員密集場所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設施,這類場所包括學校、醫院、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城市公園、旅游景區等,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也要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設施。相關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保證設施正常運轉,及時接收預警信息,還要及時播發預警信息。

第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在確保了公益性氣象服務的前提條件之下,是能夠依照法律規定,有代價地去開展專業應用氣象服務的,也是能夠以有償方式開展應用氣候服務的,還能夠有償開展環境氣象服務的,并且可以有償進行防雷防靜電等氣象咨詢服務以及技術服務的。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氣象科學技術研究的投入,縣(市、區)人民政府也應當加大對氣象科學技術研究的投入,加強氣象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推動人工智能在氣象領域的融合應用,推動大數據在氣象領域的融合應用,支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加強在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預警領域中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支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加強在城市精細化氣象服務領域中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來,臺本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加強在氣候變化領域中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依據社會發展所需,制作農業氣象預報,制作城市環境氣象預報,制作旅游氣象預報,制作火險氣象等級預報,制作空氣污染氣象潛勢預報等專業氣象預報。
第十六條 縣(市、區)以及市的人民政府,應當把氣象災害防御歸入綜合防災減災體系里,使其融入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體系之中,還得納入基層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內。依據防御氣象災害的需求,組織相關部門去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制定氣象災害以及次生災害防御預案,構建應急聯動機制。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防災減災所需,組織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氣象部門,組織水利(水務)部門,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的那個種類,針對發生災害的次數,針對災害的強度,針對災害造成的損失等情況展開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 ,進行災害風險評估,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依法照此辦理。
第十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要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交通運輸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水利(水務)部門,會同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文化廣電和旅游部門,會同商務等部門,依據地理位置、建筑特性、行業特點、人員密集程度、單位規模等致災敏感因素,編制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之后予以公布。
那些被劃定為氣象災害防御重點的單位,得依照所提出的要求,去切實做好跟氣象災害防御相關聯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和水利(水務)部門,以及應急管理部門,還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再者農業農村部門,另外還有生態環境部門、公安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海事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以及鐵路相關單位、公路相關單位、民航相關單位、通信相關單位、供電相關單位、供排水相關單位、燃氣相關單位,都應及時共享災害性天氣信息,以及與氣象相關的水旱災害、地質災害、農業災害、環境污染、道路擁堵、客運延誤、內澇、火險和與通信相關的數據和信息、與電網相關的數據和信息、與供水相關的數據和信息、與供氣相關的數據和信息。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解決防雷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防雷安全狀況的隱患排查和監督檢查,落實防雷安全監管工作經費,將防雷安全納入安全生產考核體系。
第二十一條 在以下這些情形當中,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以及竣工驗收,是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的,同時,氣象主管機構還要履行針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防雷安全監管職責。
(一)針對油庫,那種包含加油站的,還有氣庫,以及彈藥庫,另外還有化學品倉庫,再則是煙花爆竹、石化的那些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及該等場所,都會被涉及。
(二)位于雷電容易發生區域內的那些礦區、旅游景點,或者已然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這些需要單獨去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著這樣的職責,將房屋建筑工程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納入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將房屋建筑工程的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整合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中,同時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歸入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范疇,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納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進而履行相關領域的防雷安全監管職責。
第二十二條 各類被建造的(或者構筑的)房屋、建筑物、場地以及設施,安裝用于防護雷電的裝置時,應當符合國家所制定的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點。新進行建造的、加以改造的、進行擴建的房屋、建筑物、場地以及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那部分工程,同時進行設計,同時開展施工,同時投入到使用當中。
防雷的裝置的所有者,要強化對雷電防護設施的維護、加強保養,還得拜托有資質憑證的單位來施行定期檢測。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地的防雷裝置,應當每隔半年檢測一回,其他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回。防雷裝置檢測若不合格,防雷裝置的所有者應當依照標準跟規范主動去整改。
第二十三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要依法獲取省級氣象主管機構所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并且要依照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開展檢測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其開展相關檢測活動時,要遵循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還得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規定的信息化監管平臺,并且要主動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的監督。
承擔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單位,所出具的檢測報告,要契合標準規范以及規程規定的要求,與此同時,還得依據本省氣象主管機構相關規定,朝著開展檢測活動所在地方的氣象主管機構,抄送檢測報告以及整改意見。

第二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系留氣球活動,飛行管制等部門同樣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此項管理工作。
不能從事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的那些單位,皆未確切按照規定取得升放款的氣球資質。
升放氣球這家企業,讓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飛行揚州市天氣,至少要提前五天提出許可請求,向升放地點所在位置的縣級以上級別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提出。升放系留氣球,至少提前兩日,也要這么做,向同樣的機構提出許可申請。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要在擬升放的兩日前,拿著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批準文件,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升放申請。
升放氣球的活動,不可以對航空飛行安全造成影響,其應當是在經由許可機構批準的范圍之內來開展的。對于使用氫氣當作充填介質的無人駕駛自由氣球,乃或是系留氣球,是禁止進行升放的,不過國家另外有規定的情形則不在此列。
第二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
氣象主管機構要組織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針對國土空間規劃,針對生態建設規劃,針對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針對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針對大型太陽能領域,針對大型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
第二十六條 能夠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予以加強領導的,是市人民政府,還有縣(市、區)人民政府,其會支持氣象主管機構去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體系,會加強無人機、煙爐等新型作業技術的應用,會提升人工影響天氣技術水平,會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計劃制定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這一計劃由氣象主管機構來做,要與同級別的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進行商討編制,之后向上報給本級人民政府,經批準之后才可以施行。
第二十七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向其提出,關于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地點的設立及退出申請,其會依據當地氣候特點、地理條件等,會同有關飛行管制部門來確定。
經過確定的,用于人工影響天氣的作業地點,不可以進行擅自變更,要是確實存在需要變更的情況,那么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再次去重新確定。
第二十八條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組織,要具備省級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要在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飛行管制部門確定的作業地點開展作業,要使用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要遵守作業規范和操作規程。
第二十九條 發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的情況,發生違反《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情況,發生違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的情況,發生違反《江蘇省氣象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情形,要依照法律進行查明,要依照法律進行處理;一旦情節嚴重到構成犯罪,就要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術語含義是:
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是一種充氣物體,它沒有動力驅動,沒有人進行操縱,比空氣輕,其總質量大于4千克,能夠自由漂移。
系留氣球,乃是那種系留于地面物體之上的物體 ,其直徑大于1.8米 ,或者其體積容量大于3.2立方米 ,并且是輕于空氣的充氣物體。
前述氣球不包括熱氣球、系留式觀光氣球等載人氣球。
第三十一條 此辦法于2026年3月12日開始施行,其有效期截止到203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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