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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釣

男子釣魚觸電身亡家屬索賠,法院判供電企業擔次要責任

admin2 2026-03-23 海釣 評論

本報訊,(記者胡思行,通訊員廖述花、王月詩),有一名男子,在釣魚的途中,因攜帶超長的魚竿,與高壓線接觸之后,觸電導致身亡,其家屬多次跟供電企業交涉賠償的事宜,但是沒有取得成果,于是訴至法院,要求供電企業承擔全部責任。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的糾紛案件,判決觸電人承擔主要責任,供電企業承擔次要責任。

釣魚高壓電線桿電死人_釣魚觸電事故賠償_高壓線釣魚死亡責任認定

被稱作吳某的人,其家處在四川省彭州市那里,他和三位關系要好的朋友相互約定,要一起到河邊去釣魚,吳某這個人,背扛著長度大概有5米的魚竿,率先朝著目的之地前行而去,之后呢,沿著河道正在行走的三位好友,發現了他,他面部是朝著下方倒在河邊的,嘴唇呈現出外翻的狀態釣魚高壓電線桿電死人,并且沒有了鼻息,120急救人員到達現場進行搶救,可是,搶救沒有起到效果,最終宣布吳某已經死亡,經過檢查,得出的結論是,吳某是因為他所攜帶的魚竿觸碰到了頭頂上方的高壓電線,進而觸電才導致死亡的。

原告吳某的家屬持有這樣的看法,吳某身為普通民眾,對于高壓電的認知是欠缺的,而供電企業身為專業機構,對高壓電危險性有著充分的認知,所以供電企業負有保護電力設施以及人員安全的責任。在本案當中,事發地點處于高壓線路的最低點,盡管其高度已然達到了相關規定的標準,然而旁邊存在著農田,人員攜帶桿子穿行是難以避免的,可是供電企業僅僅是在一旁樹立了“電力線路下方禁止釣魚”的標識,卻沒有采取其他有效的阻隔措施,因而理應就吳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高壓線釣魚死亡責任認定_釣魚高壓電線桿電死人_釣魚觸電事故賠償

被指控的供電企業宣稱,涉案的高壓線路在進行架設時,是契合國家訂立的相關標準的,并且在涉及事件的現場,設置了明顯可見的“高壓危險、禁止垂釣”等警示標志樁以及警示標識,其自身并不存在絲毫過錯。而且依據相關規定,任何單位以及個人,都不可以在電力設施保護區之內進行垂釣活動。吳某違背了此項規定,穿越了涉及架空線路保護區的河道去進行垂釣,同時對警示標識予以漠視,在清楚知曉涉案地點乃是河灘地,并且不存在可供通行的規劃道路的情形下,依舊抬著大約5米長的魚竿穿越了架空線路。這自身沒盡到安全方面的注意義務,這是致使自身出現嚴重損害的主要緣由,供電企業不該承擔賠償責任。

經法院審理,得以查明,事發的地點處在并非居民區的區域,現場存在多個警示標志,諸如“高壓危險、禁止垂釣”,還有“電力線路下方禁止釣魚”,以及“線下釣魚危及生命”。

釣魚高壓電線桿電死人_高壓線釣魚死亡責任認定_釣魚觸電事故賠償

法院進行審理之后得出這樣的認為,高壓供電屬于那種高度危險作業的范疇,一旦造成了相應的損失,就此而言應當適用沒有過錯狀況下的責任原則。在供電企業沒有辦法去順利指證證明吳某死亡這件事情是吳某出于故意而導致的,或者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這種情形下,供電企業在客觀情況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因為涉及到案件的高壓線路是符合國家所制定的相關架設要求規定的,并且事發現場設置了數量眾多的多處警示標志,這就表明供電企業已然盡到了與之相對應的管理以及安全提示方面的義務,基于此應當適當減輕其侵權責任。吳某身為成年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出于垂釣目的,不顧安全提示,從設有高壓線的危險區域通行,對損害的發生存有重大過失。吳某的各項損失經綜合認定為 102 萬余元,故而酌情判定吳某自行承擔 70%責任,供電企業承擔 30%責任,且供電企業需賠償吳某家屬 2 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胡思行,廖述花,王月詩)

Tags:釣魚 觸電 身亡 賠償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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