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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多日來,為能切實有效保護漁業資源以及水域生態所處環境,嚴厲打擊處于禁漁期時的非法捕魚這類違法犯罪活動情況,讓其得到有力遏制,分宜縣公安局楊橋派出所聯合楊橋鎮鎮政府工作人員展開了 “清河凈水”行動,針對水下“地籠”等非法捕撈相關工具實施專項清理整治工作,以此切實呵護美麗的水生態環境,使其保持穩定與良好狀態,不受非法行為干擾。
地籠網

把地籠網放于水底后,魚蝦等一旦進入就很難出逃,因為它網孔眼細小、內部構造復雜,而地籠網俗稱“絕戶網”,是一種隱蔽性強、破壞性大的捕魚工具。無論大小的各種魚類都會被悉數捕撈,出現這種情況會嚴重破壞漁業資源及其生態環境。地籠網還會致使垃圾、水草堆積,堵塞污染河道,導致漁業資源和河流生態遭到嚴重破壞,極大地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清河凈水?#
關于整治工作開展期間,聯合執法人員針對河道水域以及沿岸展開了地毯式巡查行動,采用水面船只搜尋、精準打撈以及岸上警力呼應這樣的聯動執法模式,全面清理水下非法捕撈漁具,當發現非法捕撈設備后,及時借助人工下水清理手段,撈出隱藏于水中和岸邊的地籠,并且將網中的魚蝦放生,與此同時,民警針對沿岸群眾開展禁漁期相關法律法規的宣講工作,積極引導人民群眾自覺堅決抵制地籠等禁用漁具,提高對于舉報非法捕撈行為事項的意識,共同維護水域生態環境。行動共收繳非法漁網、“地籠”32副,放生魚、蝦若干。
民警??普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若有人采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來進行捕撈,若違反了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相關規定去開展捕撈活動,又或者使用存在禁用情形的漁具、采用禁用的捕撈方法以及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來實施捕撈,抑或是捕撈所得的漁獲物里面幼魚所占比例超出了規定標準,都要沒收其漁獲物以及違法所獲取的收益,并且處以五萬元以下金額不等的罰款;情形達到嚴重程度的,要沒收其相應的漁具,同時吊銷其捕撈許可證;倘若情節特別嚴重的話,甚至可以沒收其漁船;要是構成犯罪的情況,那就依法去進行刑事責任的追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表明,若存在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的情況,即在禁漁區進行捕撈水產品的行為,或處于禁漁期實施捕撈水產品之舉,又或是運用禁用的工具來捕撈水產品,亦或是借助禁用的方法去捕撈水產品,且情節嚴重的話,那么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什么網不捕魚,或者拘役,或者管制,又或者繳納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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