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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9日——
11月25日晚19時30分左右,欽州交警四大隊接到“110”指揮中心報警稱,五中門前斑馬線上一輛電動車與行人相撞位于市區文峰北路。 一人受重傷,需要出動警察。 。
從監控視頻中看到,事故發生前,一名行人正在從南向北過斑馬線。 當一輛車停在車道上讓路時,行人突然被一輛速度極快的電動車撞飛而去。 造成事故的電動車也摔倒并向前滑行數十米。
事故導致被撞的行人無法站立,只能爬到路邊安全的地方。 接到報警后,事故四大隊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置,并配合醫護人員將其抬上救護車。 經醫院檢查,傷者全身多處骨折,其中右腿粉碎性骨折。
警方經調查發現,電動車司機竟然是一名15歲的未成年人(初三學生)。 該電動車為網購,無正規手續,車牌為假車,車輛多處涉嫌非法改裝。 目前,交警部門已委托檢測機構對該車輛進行定性檢測。
目前bibo,警方已暫時扣押涉事車輛,事故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交警再次強調,年滿16周歲才能駕駛電動自行車,年滿18周歲并取得摩托車駕駛證的人才能駕駛摩托車(含電動摩托車)。
這種事不僅發生在欽州市區
血淋淋的案例太多了
在我們之前
2020年10月3日15時30分,劉某(13歲)駕駛3名朋友騎著電動自行車從縣道江北公路獅子嶺村路口,沿江北公路從納龍鎮進入江北公路至龍塢。 一輛朝該車方向行駛的汽車相撞。 事故造成劉某及3名乘客受傷,兩車均不同程度損壞。
▲事故發生瞬間
▲事故現場
經警方調查,劉某未達到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法定年齡,且操作技能不熟悉。 其駕車通過路口時采取不當措施,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規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汽車駕駛員李某昌在危險路段未能降低行駛速度以保證安全通行。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本條規定為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因。
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罰程序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確定了本次事故的責任。道路交通事故如下:
1、劉某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
2、李某昌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負有次要責任。
警方提示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1. 您必須年滿 12 歲才能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或三輪車。
2、年滿16周歲才能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
3、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必須年滿18周歲,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人生不能重來
不要等到悲劇發生才后悔
記住!
您必須達到法定駕駛年齡!
您必須達到法定駕駛年齡!
您必須達到法定駕駛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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